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也蓬勃发展起来。案件的选择、镜头的角度和现场直播的其他方面可能会做迎合观众的处理。
【参考文献】 [1]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参阅程味秋、周士敏.论审判公开[A].刑事诉讼法专论[C].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3]林山田.刑事诉讼法[M]. [4]肖扬院长如是说[N].南方周末,1998.5.29,(5) [5]贺卫方.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J].中国律师,1998,(9). [6]Mauro Cappelletti, "Who watches the watchmen--A Comparative Study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1985 b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7]季立新.关于当前处理新闻纠纷的原则[J].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12). [8]中国律师.1996,(3、4). [9]American Bar Association:"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1995 ed.) [10]USAM 1-7.00.Media Relations. [11]法国刑事诉讼法典[Z].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2]Jennifer L. Reichert: NEW YORK JUDGE RULES BAN ON CAMERAS IN COURT UNCONSTITUTIONA [13]Estes V. Texas,381 U.S.532(1965). [14]Chandler V. Florida,449 U.S.560(1981). [15]Jennifer L. Reichert: NEW YORK JUDGE RULES BAN ON CAMERAS INCOURT UNCONSTITUTIONA. 进入专题: 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 司法独立 。例如,对某地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媒体报道是实现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实际功用要大于公民旁听。人们一致认为主审法官必须对失去对法庭的有效控制负责。由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对媒体监督加以规范与限制。
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不予透露的信息。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1〕(P.20)。[38] 参见李克清 :《浅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学习 (关于建 国以来党 的若 干历史问题 的决议) 的体会》,《财经研究》 1981年第 3期。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案范围的初步意见》 (1980年)的规定,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受案范围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等。(5)加强基础建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改变审判作风,进一步克服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状况。[64]参见陆学艺 :《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四、走向衡平司法价值观: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 2010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5)出台证据规则,确认证据裁判原则,规定了质证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其二,法院审判重心由刑事审判向经济审判漂移。[21] 参见周永坤 :《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炎黄春秋》2012年第 9期。在中国司法的信任危机达到前所未有 的情势下,重塑司法公信力已然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4] 参见王圣诵、王成儒:《中国司法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第 379页。
[46] 参见郝宇青 :《合法性 :苏联剧变的一种解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 5期。相应的,行政权乘势崛起 ,并将整个国家带入行政集权时代。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发展生产力的根本前提。但 工具的意义有不同,相对于为阶级斗争服务而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司法工具主义更具实用主义价值。
在此背景下,猫论再度流行 ,并成为中国将社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发展上的一个理论标志和各项工作的核心评价标准。这意味着 以根本法的形式向全世界明确宣告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
国家对司法的定位,社会对司法的评价 ,都不能超越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若将主要矛盾定基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推导出集中力量搞建设的基本任务。
[6]这些法律、法令和法规的出台,一方面填补了废除国民党 六法全书之后的法制真空,为社会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揭开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序幕。3月813,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2] 转引自罗瑞卿在全国21省公安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1955年 9月 19日,转引自于一夫 :《以党治国面面观》,《炎黄春秋》2010年第 7期。其二 ,有助长法律虚无主义之虞。其 中首要的是必须让司法回归常识与理性,中国司法必自觉地认同其自身的目的价值,值观或不期而至。(91] 参见沈德咏 :《大力弘扬 公正、廉洁、为民核心司法价值观》,《求是》2011年第 11期。
[69] 参见江国华:《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法学论坛》2005年第 4期。其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的论断为经济司法价值观提供学理支撑。
[50] 参见邓郁松 :《规范市场秩序的国际经验及启示》,《中国工商管理》2008年第 3期。改善接访立案条件,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
在第二次社会转型的第一阶段 (1978-2004),国家对司法的定位侧重于强调司法必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2]故称之为经济司法价值观。中国当时存在着两种基本矛盾 :一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这意味着现代司法价值体系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得到中国司法的认同。党委应当领导政法机关的全部工作(包括所有案件),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委 (包括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绝对领导,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65] See Jacques Delisle,Security First—Pattern sand Lessons from Chinas Use of Law to Address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s,4 Journal of National Security Law &Policy 397 (2010). [66] 参见靳巍巍、鲍瑛茹:《从群体性事件看加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改革与开放》2009年第 10期。时任院长王胜俊强调 :司法工作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为了大力发展生产力 ,搞好经济建设,必须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某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和环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按照沈德咏副院长的说法,司法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之所在 ,是实现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的价值导向的前提条件 ,又是实现二者的重要保障。
(1)颁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认识到,多元价值并存实际上构成了现代司法的一种客观场景。
在 7月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 ,对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问题,又作了研究部署。[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沈钧儒说:我们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 ,必须与当前的政治中心任务与群众运动相结合。
另外,社会之于司法的期望和评价 ,也逐渐从经济标准转向社会标准。民意或社会舆论 固然是司法过程所必须考虑并尊重的因素,但若对民意不加分析地一味迁就 ,则有将司法引入民粹主义陷阱之危险。[74]不少法官为了避免当事人 申诉上访,为了避免舆论批评,或者为了迎合个别领导维稳政绩之需要,打着社会效果的幌子,无端放弃司法原则 、漠视公平正义,用或蒙或骗或收买等手段摆平当事人。[71] 参见江必新:《能动司法 :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
护住了政绩,就意味着护住了职务晋升的通道。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 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调解工作各个环节。
[29] (四)逻辑性反思 就其本质而言,为阶级斗争服务的政治司法价值观乃司法工具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司法工具主义又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变种。在第二阶段(2004-2010),国家对司法的定位侧重于强调司法必须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可称之为社会司法价值观。
由此 ,求变急富的社会心理与僵而不死的思想体系形成尖锐对立 ,势同水火。[61] 参见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04年 9月 20日。